学历继续教育

MENU
您所在的位置: 首页 » 学历继续教育 » 学籍管理

北京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(业余)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
校区发[2018]13号

第一章  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技大学管庄校区(以下简称校区)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参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区学历继续教育(业余)学生的管理。

第二章      入学与注册

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,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,持校区录取通知书, 按校区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区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当事先向校区请假,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 校区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;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,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,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。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校区申请入学,经校区审查合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六条新生入学后,校区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
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
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;

(四)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;

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。

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(包括新患疾病),不能坚持正常学习,在短期内能治愈的,经主管院长同意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,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校区提交入学申请,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。

第七条 入学三个月并取得学籍资格的新生,由学工办发给学生证。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。学生证是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身份证明,仅限学生本人在校期间使用,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,毕业即失效。如学生证遗失,应立即向班主任(辅导员)汇报,写出书面说明,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,经学工办批准后予以补办。

第八条  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须在开学后二周内由本人办理注册手续。未按校区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不予注册。不能如期注册的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,视为放弃学籍。

第三章       考勤与考核、成绩记载

第九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、考试、实验、实习、社会调查都要进行考勤,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,事先必须请假。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,均以旷课论。学生旷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算。

第十条学生缺课的处理办法:

(一)在全程考勤情况下,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,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,该课程成绩以“0”分记。

(二)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时的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十一条学生请假由班主任(辅导员)批准,未请假连续四周未参加校区规定的教学活动的,视为放弃学籍。

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学籍档案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试方式包括闭卷、开卷、口试等。

考核皆采用百分制计分,60分为及格,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(含期中考试、课堂讨论、作业、论文、出勤等)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其中,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%-40%,期末考试成绩占60%-80%。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。

第十三条学生修读的课程若考核成绩不及格,可以补考一次,补考不合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补修。被批准补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填写“补修课程申请表”。补修的学生以旁听方式听课,也可以不听课,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,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。

第十四条学生缓考、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:

(一)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,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校区申请缓考。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“缓考”。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校区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。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。

(二)凡旷考的学生,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“0”分记,并不得参加补考,经本人申请,履行相应手续后补修。

(三)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,严禁考试违纪、作弊。在课程考试时作弊,该课程总成绩以“0”分记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不得参加补考。确有悔改表现,本人书面申请,可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。

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四章      休学与复学

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,高中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,专科、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(含休学和保留学籍)内完成学业。

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校区认为应当休学的,经校区批准,可以休学。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(因病休学经校区批准,可连续休学2年),累计不得超过3年。

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:

(一)经医院诊断,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;

(二)根据考勤,一学期请病假、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;

(三)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,校区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
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,由学生书面申请,班主任(辅导员)签署意见后,报教务科备案。

第十六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,校区保留其学籍。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。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校区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,经校区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

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。不得参加课程考试。

第五章     转专业与转学

第十八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,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:

(一)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,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;

(二)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(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),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;

(三)校区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,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;

(四)休学、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复学时遇到调整专业时可以申请转其他专业就读,退役后的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,校区优先考虑。

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。

(一)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,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;

(二)无正当理由的学生。

第二十条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,经本人申请,教务科批准,可转入低一年级,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只能转专业1次。

第二十一条转专业,按下列办法办理:

(一)学生转专业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。填写转专业申请表,经教务科审核,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,批复后须到教务科办理转专业手续,持转专业申请表向班主任(辅导员)报到,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。

(二)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,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,对学生原专业所修的课程进行认定,标准相同的可以申请免修。学生需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。

(三)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;
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
(四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

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,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,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,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,可以转入。

跨省转学的,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,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。

校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,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,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第六章      留级、退学与试读

第二十四条学生一个学年有五门及以上课程及实践环节(不补考)经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门数者,应予留级。

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校区可予退学处理:

(一)在校期间,累计达到八门及以上课程及实践环节(不补考)经补考不及格的;

(二)未请假连续四周未参加校区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
(三)休学期满,在校区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

(四)经校区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;

(五)超过校区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

(六)在校区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的;

(七)校区认为其它原因应退学的。

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,经校区审核同意后,办理退学手续。

非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,由学工办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,报教务科审核、上报校区党政联席会审批,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,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。经办单位为学工办,学工办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,并负责通报学生班主任(辅导员),由班主任(辅导员)负责通报学生本人。教务科负责上报备案。

第二十六条退学学生,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。校区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。

第二十七条对于因课程不及格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,如平时表现良好,可申请试读一次,具体按《北京科技大学管庄校区退学试读管理办法》办理。

第二十八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,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。

第七章      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文体运动、社会实践、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依据校区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
第三十条学生应遵守校区的各项规章制度,违反校规校纪者,依据校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,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三十一条学生对校区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可向校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;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区重新研究决定。

学生如对校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校区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。

第八章    毕业与结业

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区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校区毕业要求的,校区准予毕业,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。

符合《北京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》的颁发学位证书。

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区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但未达到校区毕业要求的,校区可以准予结业,发给结业证书。

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,可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补考、补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(论文、作业)、答辩。批准并交纳有关费用后可以旁听方式补修不合格课程,参加相关课程考核,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,发给毕业证书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,授予学士学位。一年内补修不合格、答辩不通过、过期不补修、不答辩者或一年内不来申请的,不再给予机会。

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,毕业时间、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
第九章     学业证书管理

第三十四条 校区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。

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。

第三十五条 校区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。

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校区取消其学籍,不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已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校区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校区依法予以撤销。

被撤销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校区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。

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校区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十章     附     则

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北京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(试行)》废止,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由校区教务科负责解释。

TOP